海关总署出台10条新措施

216日,海关总署出台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

这些措施,预计会对那些受疫情影响的轮胎外贸企业,带来进出口上的便利。

1、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于不重要的手续,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

及时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进出口中遇到的问题。

指导企业规范管理,减少进出口报关差错,避免发生程序性违规。

2、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

如需实施查验,则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

收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他人到场,或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

对于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快验快放。

3、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

进一步增加农产品、食品准入国别和注册企业数量,增加进口品种。

4、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提供便捷出证服务,做好出口货物相关证书出具工作。

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

加强对企业进行国外技术贸易措施专项培训,为企业顺利出口提供支持。

5、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以疫情防控为目的进口物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海关可凭主管部门证明直接验放。

6、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因延迟复工,导致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7、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

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

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

可采用非现场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8、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

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实施扣留。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9、积极开展国际协调合作,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的应对

加强海关外贸统计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

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10、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需当面核对的文件,经批准可先提供电子文档,后补交纸质材料。

(本文来来源:海关发布,部分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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